補增值稅就必須要補附加稅嗎?
是的,這應該不用問。當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后,就必須同時補交城建、教附等附加稅,天經地義。并且,也是稅法的要求。
我的問題在后面。
一家公司被查到以前年度偷增值稅17萬元,補交17萬的增值稅后,也就導致了1.7萬元的城建和教附需要補交。國稅局同時收取了17萬元增值稅的滯納金,并罰款。
我的問題是:那么,地稅局能不能收1.7萬元附加稅的滯納金呢?能不能對附加罰款呢?
先看看城建稅的具體規定:
《城建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與增值稅同時繳納。
教附的規定,與之如出一轍。
先注意“實際繳納”四個字。
這說明,并不是“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導致附加稅納稅義務,而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導致附加稅納稅義務。
所以,以前年度偷逃了增值稅,導致這個增值稅沒有“實際繳納”,當時也就不存在附加稅的納稅義務。
然后再看“與增值稅同時繳納”。
這說明,什么時候繳納增值稅,就什么時交附加稅。這個增值稅偷稅行為被查,國稅要求限期交增值稅,也就該在此期限向地稅交附加稅,就是同時繳納。至于增值稅被收了滯納金,那是增值稅交晚了導致的。
附加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決定于增值稅實際繳納時間,而與增值稅應繳時間、是否收滯納金無關。
總結一下就是:當初未繳增值稅,正因為未實際繳納,所以當初不存在附加納稅義務;現在因補稅導致繳納增值稅,則現在產生附加納稅義務,此附加稅應與對應的增值稅同時繳納。
這就說明,附加及時補交后,其金額不應算作少繳稅的金額,也不應算作偷稅的金額,無法使用《征管法》63條、64條對附加進行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但是藍老師,我們現實中都不是這樣的!我們遇到的是,一旦偷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也就偷了附加,就有附加的滯補罰!
是的,這就是稅法的復雜性。
偷稅時,少繳了增值稅,也就同時少繳了附加稅,可見附加確實也同時被“偷”了,這是包括許多會計人員、稅務人員在內所擁有的共識。
但是,是否偷稅,不能這樣通過“道理”來分析,而是要結合稅法進行判斷。即:是否導致“少繳稅”。而少繳稅與否,僅取決于納稅義務的金額是否大于實際繳納的金額。既然偷了增值稅,對應的應交附加金額就為零了,就不存在少繳稅了。
由于兩種觀點沖突得厲害,所以,很難在溝通中求得一致。
但是,如果被迫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階段,死馬當活馬醫時,就不一樣了。此時風都要抓一把,對實務中視為理所當然的細節,仔細搜尋其破綻,向律師提供子彈。而復雜的稅法、復雜的經濟實務,也為我們尋找這些破綻提供了可能,于無聲處聽驚雷,這就是兵法36計中敵戰計之首——“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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