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場改簽費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嗎?如能開具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是開給個人還是單位?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航空運輸企業取得的改簽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交通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由于機票屬于旅客運輸服務(提醒: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與機票相關的改簽費發票只能開給個人,且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我公司是施工企業,承建的市政道路尚未驗收移交。另外一個房建施工單位需要借道行駛,為防止道路損毀,向我公司繳納了保證金,如果道路損毀,我公司將扣除保證金。問我公司收取的這項賠償金是否要給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開具,以什么名義開具?
答:判斷賠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前提是是否發生應稅行為,未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收入不作為銷售額,無需繳納增值稅,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此種情形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原因有二:其一,如果道路沒有損毀,則保證金退回,沒有應稅行為發生,不存在繳納增值稅問題;其二,即便道路損毀,收取了賠償金,因貴公司沒有對房建施工單位提供應稅服務,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對收取的賠償金同樣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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