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技術轉讓所得項目減免。
【政策概述】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政策要點】
1.計算期間:一個納稅年度內(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相同)。
2.企業范圍:居民企業適用(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3.減免幅度:年技術轉讓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預繳是否享受】
預繳時可享受優惠。
【備案時限】
年度匯算期備案。
【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見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2.轉讓技術的產權證明。
【留存資料】
1.轉讓技術的產權證明;
2.境內技術轉讓的: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向境外轉讓技術的: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
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情況;
5.轉讓技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所得額計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額計算方法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1.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2.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注意要點】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特別規定】
1.轉讓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主要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矩敹怺2015]11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2)適用范圍
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計算方法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4)其他
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其他相關問題,仍執行國稅函〔2009〕212號、財稅〔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定。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征免稅
(1)主要文件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2)主要規定
符合條件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3)適用范圍
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
(4)應同時符合的條件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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